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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征集公告

为更好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青岛高新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征集单位”)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依据《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须在产业发展基金对子基金投资决策前取得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5.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二、子基金基本要求

(一)注册地

原则上,子基金应当在青岛高新区注册设立,并委托青岛高新区内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基金托管。

(二)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不得长于产业发展基金的存续期。

(三)投资领域

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医疗医药、康复等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的成长期、成熟期科技企业。

(四)投资原则

1.原则上,产业发展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5%(并购基金或项目基金不受此限制),且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不超过2亿元。

2.原则上,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五)投资地域

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5倍。可认定为投资高新区企业的资金情形:

1.直接投资高新区企业的;

2.投资的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高新区,或被高新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3.子基金投资的在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高新区(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经高新区财政金融部或其指定机构认可同意的情形。(该情形下的迁入高新区项目不得重复进行返投认定,且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50%)

三、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子基金申报材料模板,请参考附件提供的模板。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qdhvc@qdhvc.com),经征集单位初审认为无须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申请材料递交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20层。

三、征集评审和选定

征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等工作,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确定并公示后,组建设立。

四、其它事项

(一)本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后续如有更正说明,将在青岛高新区网站(http://www.qht.gov.cn/)和高创公司网站(www.qdhvc.com)上进行公布,请予以关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征集单位信息:

1.名称: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20层(266109)

3.联系人:李巍丽

4.联系电话:58882882

申请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报告书

青岛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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